“明知是精神病妇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定性的类型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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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高维俭

归属院系:

法学院

作者:

高维俭 ;李晓磊

摘要:

"明知是精神病妇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以强奸论处。在特殊情形下,该一概而论式的定性模式会出现显著的不合理:即,既不利于保护精神病妇女权益初衷,又有悖于人们基本的价值观念。故而有必要对"明知是精神病妇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形态进行类型化分析,并在理论上予以澄清、立法上予以跟进。具体而言:一是将"明知是精神病妇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类型化为强奸故意型、同居意愿型和婚恋意愿型三种形态;二是司法上应根据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及个案的具体情态,予以合理的区别对待;三是在理论上推定同意可以成为破解相关困境的关键点;四是立法上相应的特别规定应当得以确立。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15-09-10

学科:

刑法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CSSCI

提交日期

2018-01-11

引用参考

高维俭;李晓磊. “明知是精神病妇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定性的类型化研究[J]. 理论月刊,2015(09):106-11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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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明知是精神病妇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定性的类型化研究
  • dc.contributor.author
  • 高维俭;李晓磊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 dc.publisher
  • 理论月刊
  • dc.publisher
  • Theory Monthly
  • dc.identifier.year
  • 2015
  • dc.identifier.issue
  • 09
  • dc.identifier.volume
  • No.405
  • dc.identifier.page
  • 106-110+116
  • dc.date.issued
  • 2015-09-10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精神病妇女;;性关系;;类型化;;推定同意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明知是精神病妇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以强奸论处。在特殊情形下,该一概而论式的定性模式会出现显著的不合理:即,既不利于保护精神病妇女权益初衷,又有悖于人们基本的价值观念。故而有必要对"明知是精神病妇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形态进行类型化分析,并在理论上予以澄清、立法上予以跟进。具体而言:一是将"明知是精神病妇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类型化为强奸故意型、同居意愿型和婚恋意愿型三种形态;二是司法上应根据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及个案的具体情态,予以合理的区别对待;三是在理论上推定同意可以成为破解相关困境的关键点;四是立法上相应的特别规定应当得以确立。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13YJA820033);;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课题项目(GJ2013D20)
  • dc.identifier.CN
  • 42-1286/C
  • dc.identifier.issn
  • 1004-0544
  • dc.identifier.if
  • 0.339
  • dc.subject.discipline
  • D9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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