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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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蒋亚娟

作者:

蒋亚娟

摘要:

建设美丽中国,就是要保护中华民族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避免生态损害。然而,纵观我国现行的生态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基于"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的环境资源税费等经济激励制度并未涵盖生态价值;基于"填补原则"的民法侵权救济模式亦不足以解决生态损害问题;加之我国生态资源数据库尚未建立、缺乏生态损害衡量标准,更是无法对生态损害进行充分、有效的赔偿。美国的环境法研究较早,立法上对"环境损害"做了越来越清晰的界定。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生态损害的立法及判例成果,在立法中明确生态损害的诉权及相关法律责任,建立生态损害衡量标准和生态损害全过程防治法律制度。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15-04-17

学科: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CSSCI

提交日期

2018-01-11

引用参考

蒋亚娟. 中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之比较[J].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03):6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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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中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之比较
  • dc.contributor.author
  • 蒋亚娟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 dc.publisher
  •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dc.publisher
  • Jinan Journal(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 dc.identifier.year
  • 2015
  • dc.identifier.issue
  • 03
  • dc.identifier.volume
  • v.37;No.194
  • dc.identifier.page
  • 68-74
  • dc.date.issued
  • 2015-04-17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生态损害;;赔偿;;比较法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建设美丽中国,就是要保护中华民族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避免生态损害。然而,纵观我国现行的生态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基于"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的环境资源税费等经济激励制度并未涵盖生态价值;基于"填补原则"的民法侵权救济模式亦不足以解决生态损害问题;加之我国生态资源数据库尚未建立、缺乏生态损害衡量标准,更是无法对生态损害进行充分、有效的赔偿。美国的环境法研究较早,立法上对"环境损害"做了越来越清晰的界定。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生态损害的立法及判例成果,在立法中明确生态损害的诉权及相关法律责任,建立生态损害衡量标准和生态损害全过程防治法律制度。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教育部留学基金委资助《能源立法研究》(批准号:[2015]5030)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source
  • 国家留学基金
  • dc.identifier.CN
  • 44-1285/C
  • dc.identifier.issn
  • 1000-5072
  • dc.identifier.if
  • 0.471
  • dc.subject.discipline
  • D971.2;D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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