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制度弊端与重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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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范伟红

作者:

范伟红 ;刘丹

摘要:

我国增值税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按照不同的征税方式征收管理,税负水平与权利义务有差异。"营改增"后这一弊端更加凸显,比如大部分现代服务业如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因进项税额低或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使得抵扣额少而承担较高的税负,或出现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拖延或故意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而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办法申报纳税。调研发现"营改增"一周年惩罚性征收即按照增值税税率征税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案例有明显增长,引发我们对增值税纳税人一刀切分类标准的科学性及合理性的反思。文章分析纳税人的分类弊端并提出重构的制度建议。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15-05-10

学科:

财政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提交日期

2018-01-11

引用参考

范伟红;刘丹. 增值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制度弊端与重构建议[J]. 会计之友,2015(09):1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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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增值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制度弊端与重构建议
  • dc.contributor.author
  • 范伟红;刘丹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
  • dc.publisher
  • 会计之友
  • dc.publisher
  • Friends of Accounting
  • dc.identifier.year
  • 2015
  • dc.identifier.issue
  • 09
  • dc.identifier.volume
  • No.513
  • dc.identifier.page
  • 110-114
  • dc.date.issued
  • 2015-05-10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增值税纳税人;;分类标准;;多元化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我国增值税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按照不同的征税方式征收管理,税负水平与权利义务有差异。"营改增"后这一弊端更加凸显,比如大部分现代服务业如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因进项税额低或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使得抵扣额少而承担较高的税负,或出现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拖延或故意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而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办法申报纳税。调研发现"营改增"一周年惩罚性征收即按照增值税税率征税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案例有明显增长,引发我们对增值税纳税人一刀切分类标准的科学性及合理性的反思。文章分析纳税人的分类弊端并提出重构的制度建议。
  • dc.identifier.CN
  • 14-1063/F
  • dc.identifier.issn
  • 1004-5937
  • dc.identifier.if
  • 0.300
  • dc.subject.discipline
  •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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