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知识产权协定之间的冲突与协调——以世贸组织和自由贸易区的知识产权协定/条款为视角

传播影响力
本库下载频次:
本库浏览频次:
CNKI下载频次:0

归属学者:

陈咏梅

归属院系:

国际法学院

作者:

陈咏梅

摘要:

对于知识产权,不少发展中国家在多边框架内不愿意承担对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义务,但在双边或区域层面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它们不得不权衡利弊,接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更高要求,以换取获准进入自由贸易协定伙伴国家市场的权利。《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时代超《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条款的关系要么是解释关系,要么是冲突关系。当二者存在潜在冲突时,依据习惯国际法的冲突规范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冲突规范都无法有利于发展中国家适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灵活性条款。相反,自由贸易协定中与超《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义务有关的冲突规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灵活性。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在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时应该采用有利于保障《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灵活性的条款。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15-01-20

学科:

国际法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CSSCI

提交日期

2018-01-11

引用参考

陈咏梅. 国际知识产权协定之间的冲突与协调——以世贸组织和自由贸易区的知识产权协定/条款为视角[J]. 法商研究,2015(01):173-184.

全文附件授权许可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署名

  • dc.title
  • 国际知识产权协定之间的冲突与协调——以世贸组织和自由贸易区的知识产权协定/条款为视角
  • dc.contributor.author
  • 陈咏梅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 dc.publisher
  • 法商研究
  • dc.publisher
  •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 dc.identifier.year
  • 2015
  • dc.identifier.issue
  • 01
  • dc.identifier.volume
  • v.32;No.165
  • dc.identifier.page
  • 173-184
  • dc.date.issued
  • 2015-01-20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国际知识产权协定;;灵活性条款;;自由贸易协定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对于知识产权,不少发展中国家在多边框架内不愿意承担对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义务,但在双边或区域层面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它们不得不权衡利弊,接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更高要求,以换取获准进入自由贸易协定伙伴国家市场的权利。《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时代超《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条款的关系要么是解释关系,要么是冲突关系。当二者存在潜在冲突时,依据习惯国际法的冲突规范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冲突规范都无法有利于发展中国家适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灵活性条款。相反,自由贸易协定中与超《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义务有关的冲突规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灵活性。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在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时应该采用有利于保障《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灵活性的条款。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2AFX017);;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2YJA820008);;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2SFB2054)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source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 dc.identifier.CN
  • 42-1664/D
  • dc.identifier.issn
  • 1672-0393
  • dc.identifier.if
  • 2.299
  • dc.subject.discipline
  • D997.1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