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集中管辖制度适用范围之法教义学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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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守鑫; 畅执钧

摘要:

《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适用范围尚未形成通说。学界在论述该条款的适用时通常未处理好《企业破产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衔接适用。以法教义学为研究方法,通过对该条款中“只能”与“提起”含义的阐释,对“阶段分层说”进行理论补强,最终明确破产程序中集中管辖制度的适用范围。首先,从反面对“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范围进行界定。其次,在“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范围内,该制度的适用分为原则与例外。原则上“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例外则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但案件最终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另一类是“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向其他人民法院提起,且由该人民法院管辖。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6-09-23

学科:

经济法学

提交日期:

2026-10-19

引用参考:

胡守鑫,畅执钧. 破产程序中集中管辖制度适用范围之法教义学论析[J].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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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破产程序中集中管辖制度适用范围之法教义学论析
  • dc.contributor.author
  • 胡守鑫;畅执钧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辽宁师范大学法政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dc.publisher
  •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dc.identifier.year
  • 2026
  • dc.identifier.issue
  • ...
  • dc.date.issued
  • 2026-09-23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破产程序;集中管辖;法教义学;法律解释;法律续造;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适用范围尚未形成通说。学界在论述该条款的适用时通常未处理好《企业破产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衔接适用。以法教义学为研究方法,通过对该条款中“只能”与“提起”含义的阐释,对“阶段分层说”进行理论补强,最终明确破产程序中集中管辖制度的适用范围。首先,从反面对“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范围进行界定。其次,在“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范围内,该制度的适用分为原则与例外。原则上“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例外则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但案件最终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另一类是“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向其他人民法院提起,且由该人民法院管辖。
  • dc.identifier.CN
  • 32-1548/C
  • dc.identifier.issn
  • 1671-2129
  • dc.identifier.if
  • 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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